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前,需先了解科技成果轉化指標
科技成果轉化在高企申報中占據了30分的分值,是直接影響申報成功與否的關鍵性因素,也是后續申請高新補貼的重要一環。對于這一指標,企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內容!
一、科技成果轉化時間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要求企業近三年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包括企業三年內連續組織開展的各項研發活動,以及研發實施中形成的各項科技成果,如對企業經濟收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新產品、新技術服務等。
如果將三年前的專利作為科技成果,是不能統計在申報年度的科技成果總數中的,評審專家也不會認可的。
但是以早期申請專利作為基礎,在近三年通過研發活動形成了新產品、新工藝的,可以認定為近三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只是需要在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及其應用成效的描述中特別說明。
二、科技成果轉化數量要求
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科技成果轉化需要每年大于等于5項,3年達到15項以上。成果轉化是一個成果對應一個轉化,每個成果要求要轉化為不同的產品、工藝或者樣品樣機、檢測、查新、試用等證明。
如果企業的年均轉化數量達不到5項的,對高企的最終評定結果影響會很大,往往各地區主管部門在對企業上報材料初審時會建議企業在具備條件后再申報。
有很多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材料編寫中,將企業在有效期內的所有授權專利統統算做科技成果,例如,高新企業申報為2022年,企業有效期內的授權專利為2013年申請、2013年授權或2014年授權且至今維持專利權,將這種情況下的授權專利統計進申報年度的科技成果總數中是不合適的。
三、科技成果轉化渠道
科技成果的轉化來源通常有兩種渠道,一是內部研發(即自主研究開發),二是外部引入(包括受讓、受贈、并購或者其他方式)。
內部研發型分為"全自主開發"和"合作、委托開發"兩種研發模式,兩類模式都需提供與研發項目及活動相關的內容,包括立項報告、驗收報告,或合作、委托開發合同等佐證材料。
外部引入型需提供已經通過備案登記的各項專利轉讓的合同、技術使用許可協議書、或者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資金給付證明資料;或者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證明等佐證材料。
四、科技成果對應的研發費
依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對于"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業從產出科技成果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這整個過程,都是自身全部或部分參與完成的,其對應的研發費用,即視為"內部研發投入額";對合作或委托開發的科研成果,其對應的研發費用即視為"委外研發投入額"。
對于"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也就是企業只完成最終的成果轉化實施動作的,對應的研發費用中科目中需設置無形資產攤銷科目,用來佐證"科技成果"的作價引入。
科技成果轉化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重點審查部分,企業需要整理好所有的材料,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0632-51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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